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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应当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合理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和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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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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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农工党重庆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支部关于《社会各界应当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合理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和验资报告》的提案被全国政协评为优秀提案 2003/03/03

农工党重庆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支部关于《社会各界应当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合理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和验资报告》的提案被全国政协评为优秀提案

最近,在九届全国政协举办的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表彰会上,农工党重庆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支部提交的《关于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合理使用审计和验资报告》的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

2001年,农工党重庆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支部承担了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调研题目。该支部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形成初稿交农工党重庆市委。农工党重庆市委经认真调研,向农工党中央推荐,农工党中央用原稿的内容,以委员名义,向九界全国政协五次会议提交了该提案,受到了全国政协的重视。

农工党重庆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支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积极参政议政,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其精神十分可佳。在此,全文登出该提案,供大家参考。

社会各界应当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合理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和验资报告

中国农工民主党

重庆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支部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称“CPA”)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CPA出具的审计报告认识不够;以致使用不当,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CpA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各界究竟应当如何合理使用CPA出具的审计报告呢?我们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审计报告的特点

审计报告是CPA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就企业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简称“三性”)发表的书面意见。

验资报告是审计报告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CPA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而出具的书面意见。

审计报告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审计意见并不是对所有各期的报表发表意见,只是对特定时期、特定时点的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表意见,即:是否有重大的虚增(减)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等行为,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由此可知,意见是对重大方面的问题发表的看法,而不是对所有问题发表意见;由于审计的局限性,审计不可能发现所有存在的问题。有的使用者由于不理解这点,往往因某个局部问题就认为报告虚假,这是不正确的。

二、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免企业的会计责任。

《会计法》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但有的使用者则认为,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是真实的,不真实就是CPA的过失或舞弊,是虚假报告,这是不恰当的。因为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CPA只是对其发表意见,其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所谓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应当如实反映CPA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所谓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 《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就是说,CPA在审计过程中应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者未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这方面,社会各界通常把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混淆。

有些被审计企业,因后期的经营失败或弄虚作假(特别是欺诈)等,可能会因某一事件导致善意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而受损方则会千方百计地寻找责任人;甚至通过法律手段打算将经济损失从*PA身上弥补回来,而不管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他们认为;经过审计的企业应有盈利能力、支付能力等持续发展能力,视CPA为企业上述能力的担保人或承诺人。但实际并非如此。此时审计意见仅做鉴证之用,不是对未来的担保或保证,经营失败或弄虚作假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不能把经营失败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

此外,还应关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审计判断与司法判断、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等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科学、合理的发挥专业判断的作用,减少工作失误。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作用及局限性认识不够

审计报告主要具有鉴证、保护和证明三方面的作用,其中,鉴证作用是首要的,是CPA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会计报表的“三性”发表意见。然而,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太高,要求提供“绝对保证”,而审计目标却按“职业谨慎”原则,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两者差距较大。

由于审计受其自身的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等固有风险的限制,对于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造假行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过其精心包装和策划后,提供伪造、变造后的会计资料等),CPA即使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也很难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因此,CPA只能对企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表意见,该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审计报告使用者对已审的特定时期、特定时点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使用者不能苛求CPA对已审会计报表提供绝对保证,更不能因此认为CPA是会计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

当CPA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时,仍可能未发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非重大的错、漏报,从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在此情况下,只要CPA没有舞弊行为,则既不能认定为是审计失败,也无需CPA承担法律责任,因为CPA不是万能的!

审计报告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仅能供使用者即时参考。虽然截止报告日的投入资本真实,已审会计报表所列资产真实,但企业后期经营中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故不能仅凭以前的审计报告来衡量该企业。如后期抽逃出资、经营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情况下,原审计报告已不再适用。因此,使用者不应将审计报告视为是对企业审计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CPA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四、社会各界应重视执业环境的优化,合理使用审计报告

目前,CPA执业环境较差,国内审计报告需征求委托方意见,CPA威信不高。CPA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常被使用者“怀疑”,甚至于预报告的充分披露。

l、团审计报告中充分披露了一些应予关注、披露的内容,却要求删除,让CPA为难。如企业因原注册资本未完全到位;特以转股的方式,对未投足部分由新股东直接投入;以换出原虚出资的股东及股权,但有的报告使用者却不同意报告中如实披露。

2、同一审计项目,针对不同的审计目的,不同的预期使用者,CPA采取的审计策略、方式、方法等会有所不同,专业判断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也会不同,因此,CPA常会在审计报告中限定使用范围,以防止非本次委托目的的使用者误用,防止因误用而可能给有关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本属 CPA工作认真严谨的表现,但有的报告使用者却认为,‘专用”是否代表其有虚假?!

3、CPA行业是新兴的行业,与普通的生产、流通等行业不同,社会各界对其了解不够。当审计风险爆发时,法官只重普通法律而轻《独立审计准则》等特殊法律,然后者却是CPA执业时必须的直接依据,致《独立审计准则》显得苍白无力,CPA又无自己的“维权组织”,社会各界也常用“深口袋”理论及一般的法律来要求CPA,这是极不公正的,对CPA行业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这对CPA来说,大有“任人宰割”之势。因此,有人说,当前CPA是一个弱势群体,也不无道理。

4、CPA是一个非常专门化、专业化的职业。同时,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日前包括无保留意见(含标准和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等四种类型。有人认为,会计报表已经CPA审计,因此该会计报表就是真实的。如果该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那么,该份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不算过分。但是,往往是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也同样是这样的要求,这就不对了。此时,应当将审计报告正文(特别是审计意见类型)、所附送的企业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合并使用,并充分理解其专业意思,才能得出正确而合理的结论。

综上所述,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所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非财务因素,如欺诈,企业的信誉出了问题等,报告使用者应根据审计报告、相应会计报表,结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如被审计单位的的信誉、经营规模、盈利能力、支付能力、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能作出正确决策。CPA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仅供使用者即时参考的。社会各界应合理使用审计报告,切莫视其为担保或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应由使用者自行负责,与经办CPA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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