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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7 15:43:47

重庆市2012年度审计和评估机构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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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2012年度审计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渝会协【2012】11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124号)、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12〕47号)的要求,我会于2012年6月至10月开展了全市执业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目前已全面结束。现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今年的质量检查工作由我会与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联合进行。为有效实施监管,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我会与市财政局监督处、会计处共同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加大了检查力度。
今年共抽查了20家会计师事务所,16家评估机构,检查面为20%,其中4家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局实施检查,16家会计师事务所、16家评估机构由我会实施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执业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业务项目质量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四个方面。
二、检查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的总体看,经过几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及加大处罚与帮扶力度,执业机构执业整体质量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风险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部分执业机构针对自身规模和特点制订了较为完整的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质量和风险意识也得到了明显的贯彻和体现,管理层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在遵守职业道德方面,除个别执业机构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外,大部份执业机构均较好地遵循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尤其在反不正当低价竞争方面,大部份遵循较好;在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大部份执业机构基本能遵循执业准则,对重要项目执行了主要程序,收集了重要证据。但本次检查也发现在有些方面仍存在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质量控制环境
在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上,少数执业机构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股权过于集中于个别或少数股东;存在股东挂名的现象,股东未在执业机构执业,没有履行其应尽职责;股东年龄老化,年龄结构不合理;由于历史渊源,少数股东是非注册会计师,个别甚至持股比例较大,不利于发挥行业专业性的特点;个别执业机构现任股东年龄超过65岁即将退休而面临股东人数不足的问题,对执业机构发展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执业机构难以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给执业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带来阻碍。
在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上,个别执业机构管理层风险意识淡薄,以市场为导向,大量低价承揽业务,不重视执业机构的质量控制,不重视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没有形成质量至上的经营理念,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在经营战略上,执业机构没有建立清晰的长远目标和明确的发展规划,没有着手建立与之匹配的质量控制制度和人力资源系统,造成业务量与执业机构职业胜任能力不匹配,给执业质量带来风险。
在执业机构文化建设上,执业机构没有建立和倡导重视执业风险、质量至上的执业机构文化,如通过宣传栏、内部刊物、员工绩效评价、管理层职责分派等传递管理层重视质量的理念。个别执业机构对业务开拓部门的待遇明显好于质量复核部门的待遇,这种重业务开拓轻质量控制的理念将给执业带来风险隐患。
2、合伙人机制
本次检查执业机构大部份为中小执业机构,在合伙人机制上普遍存在缺陷,除普遍没有建立合伙人退出制度外,有关合伙人委派、薪酬、晋升、违规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大部份执业机构也没有建立或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合伙人激励和制约机制。
在合伙人的委派上,合伙人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部份合伙人没有履行对执业机构的管理职责,分派业务时没有胜任能力方面的考虑,没有建立有关项目执行的轮换制度;
在合伙人的晋升上,执业机构股东阶层基本固化,没有建立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升迁通道鼓励新股东的加入,不利于调动执业人员的积极性,股东阶层因得不到新鲜血液的补充而面临老化。
在合伙人的考评和薪酬上,执业机构大多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合伙人的考评和薪酬分配制度,合伙人的薪酬主要依据其担任的职务,也没有建立对合伙人的考评和问责制度,不利于形成奖惩分明的机制使合伙人勤勉尽责。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在业务承接方面,部份执业机构没有建立业务承接制度和程序,或虽有制度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承接业务存在随意性,没有建立业务洽谈与客户来访登记制度,没有明确的承接批准授权,个别执业机构一般项目负责人就可以决定业务的承接,而不需要经过执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承接时没有留下审批记录。
在业务初步评估方面,部份执业机构承接业务时没有对客户诚信情况、独立性、胜任能力等因素进行了解和评价;承接业务以市场和经济利益为导向,而不是以质量和风险控制为导向,缺乏有效的风险前端控制措施。
在风险控制方面,大部份执业机构没有建立不相容职责分离和分歧处理制度,重要客户的承接人与执行人没有分离;没有建立轮换制度,项目合伙人多年负责同一个审计项目,可能对独立性造成影响;对首次委托客户变更执业机构的原因、客户的诚信情况均不作了解,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
4、人力资源
在员工招聘方面,执业机构普遍没有制订招聘计划,没有根据业务量的现状和发展制订相应的引进人才规划。
在人才储备方面,相对于业务量的快速增长,执业机构显得专业人才不足,缺乏具备较好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尤其是近年来企事业单位对会计高端人才的需求增加,造成执业机构注册会计师流失现象严重,执业机构普遍缺乏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很多业务主要由业务助理完成,注册会计师基本没有参与,仅仅是在报告上签字,从而造成报告质量的下降。 
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个别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经验均存在较大问题,部分业务完全由业务助理人员或外聘人员完成,致使重要审计或评估程序缺失或执行严重不到位,重要证据未获取,也未在执业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在业务培训方面,执业机构对从业人员培训方面重视不够,基本上是以协会的统一培训和业务项目执行中的沟通讨论为主。未建立执业机构层面的培训机制,执业机构内部基本未进行单独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
在员工薪酬方面,部份执业机构仍然采用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方式,个别执业机构工资总额中业务提成工资占比达到50%,在薪酬体系设计上存在重业务收入轻质量的倾向,给执业机构项目质量带来风险隐患。
在员工考核方面,部份执业机构对员工没有明确的考核办法和制度,也未设置薪酬晋升机制,不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质量。
在员工管理方面,个别机构对员工实行松散管理,员工除了做项目外基本不用在执业机构坐班,甚至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选定、聘用执业机构以外助理人员,造成执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责任心都远达不到执业的需要,给执业带来风险隐患。
5、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
在业务标准的制订方面,部份执业机构没有针对业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专业标准,造成报告质量不符合准则要求。如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务所质量控制层面就没有要求审计程序必须执行风险评估程序,直接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造成该所审计报告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业务标准的传达方面,执业机构没有通过质量复核、技术手册、标准化底稿、内部培训等方式全面、及时地把专业标准和审计政策传达到全体从业人员。不利于从业人员保持应有的专业水平和执业水准。造成同一执业机构的业务人员各自为政,底稿质量和形式均不统一。如部份审计报告文本仍然沿用旧审计准则的格式,没有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及时修订。
6、业务执行
在业务报告复核方面,大部份执业机构均制订了较为完善的质量复核制度,但在执行方面,专业标准和复核程序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小型执业机构没有专门的复核人员,项目负责人之间相互复核。由于业务标准不统一及投入精力、时间不足,造成报告质量复核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由于业务繁忙,部份执业机构出于重业务重市场的考虑把专业水平强、执业经验丰富的执业人员抽调到业务一线,而把一些退休老同志作为质量复核人员,由于知识老化及精力不足,造成质量控制复核效果不佳,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业务工作底稿方面,部份执业机构虽建立有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但未得到严格执行。检查中发现业务报告出具已超过60天而底稿未及时归档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归档不及时,造成工作底稿丢失及不同项目底稿相互混淆。此外,归档底稿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统一,未按底稿目录顺序规整或不进行正式装订;档案的保管、修改、借阅无具体的程序措施;档案管理不善,某机构因对档案保管不重视,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而造成工作底稿在今年夏天长江洪水中被淹。
7、业务监控
在质量监控方面,大部份执业机构未建立有关监控的政策和程序,如设立或指定监控部门与人员,确定监控内容、范围与周期,制订有关监控结果的处理、传达及投诉的处理制度等政策,以确保质量控制制度恰当并有效运行。
8、总分所一体化
今年被检查执业机构中仅有一家设有分所。该所在人事、财务、技术标准、信息化等方面已完全做到总分所一体化,但在部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问题,如该所质量控制复核制度规定,分所以下审计项目:报告使用单位非市级项目、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续约项目,分所不必将纸质工作底稿提交总所质控中心进行复核,由分所自行复核,总所仅仅是复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在实际执行上,由于分所没有专职的复核人员,报告由分所执业人员相互复核,由于胜任能力和责任心的问题,造成上述报告的复核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职业道德方面问题
1、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独立性要求,使用被审计单位人员参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某执业机构出具的重庆某能源销售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底稿显示,审计组的主要成员之一为被审计单位人员,而非执业机构员工。该事项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2、个别执业机构的执业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未保持必要的关注和基本的职业怀疑态度,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防范,导致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重大缺陷。
某执业机构执行某石油销售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注册会计师对不同往来项目实施函证程序,共   收回12份回函,从收回的回函看,所有单位的回函印章除名称不同外,印章字体、格式、大小、版式、颜色等均是雷同。对该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未进行必要关注,并实施进一步的程序以消除疑虑并得出合理解释。
3、部份执业机构出具报告数量与执业机构规模及执业注册会计师数量严重不相适应。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未做到勤勉尽责。
如2012年1月至6月期间,某事务所共出具812份报告,其中:审计项目782份,验资项目30份,该所签署报告主要为3个注册会计师,某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半年共签署报告340份,平均每月签署56份;另一注册会计师半年签署报告230份, 平均每月签署38份;以上签署报告的数量已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正常专业胜任能力。
4、进行恶性低价竞争,以远低于规定收费标准的价格大量承揽业务,降低收费标准的同时降低执业质量,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某执业机构2012年1月至6月出具的782份审计报告,经对照“渝价[2011]257号”文件应计收费标准,实际收费占应计收费比例很低,且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低劣,给行业发展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三)业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1、年报审计业务
(1)对新审计准则的学习和掌握不够。
检查中发现,执业机构对新审计准则的了解和掌握普遍存在不足,从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审计计划的制订、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程序的实施,审计报告格式等多方面均有不符新审计准则之处。尤其在审计报告意见中添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审计报告格式、重要性水平、实质性分析等重要程序上仍沿用老准则的要求,没有及时更新新准则的内容。
(2)风险评估程序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检查中发现,经过几年的学习和培训,风险评估程序的理念已大为普及,但在执行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审计人员普遍视风险评估程序为额外的负担,并未因此减少对实质性程序的依赖。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依然薄弱。已实施的执业机构普遍流于形式,既没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质性的了解,也没有根据了解的状况对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进行评估,即使粗略地判断出一些风险领域,但与进一步审计程序完全脱节,对实质性程序的实施没有指导作用。个别执业机构则完全没有实施。
(3)对进一步审计程序中控制测试基本不执行或执行流于形式。
检查中发现,部份执业机构对进一步审计程序中控制测试基本不执行或虽执行但基本流于形式,对审计结论有实质性支撑作用的控制测试程序及底稿很少,工作底稿也未记录不执行的原因,或虽说明了原因,但与其后实施的实质性程序自相矛盾。如某执业机构执行某审计项目说明不进行控制测试的原因为“不信赖内部控制有效性”,但在其后的实质性测试中却多次以内部控制有效作为前提减少测试样本量,以致前后矛盾。总体来看,控制测试是中小执业机构普遍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4)审计计划重视不够,重要性水平掌握不足
检查中发现,不少执业机构审计计划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缺乏重要的内容,对审计业务的开展缺乏实质意义的指导和控制。如:审计计划仅说明审计范围、人员和时间安排,未对重点审计领域、重要性水平等予以确定;对重要风险点的判断和审计风险的评价过于简单;不考虑客户所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和审计复杂程度的不同,审计计划格式固定,内容千篇一律。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此外,对重要性水平掌握和应用不足,一是重要水平制定不合理,普遍是以资产总额确定重要性水平,没有考虑对利润表项目的适用性;二是对新准则中对重要性水平要求的变化不了解,有些还将总体重要性水平分摊到每个报表项目;三是在评价报表错报时并未真正考虑重要性水平标准,致使重要性水平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业务报告逐级复核流于形式,未真正得到有效执行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执业机构大部份都制订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质量逐级复核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工作底稿中虽有复核人签字,但没有复核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复核的记录。报告和底稿中存在很多明显的错误和瑕疵,质量复核没有落到实处。有些中小执业机构未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和人员特点制订符合本所的复核制度。
(6)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
执业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缺乏必要职业谨慎并实施有效审计程序,致使审定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审计风险。如某执业机构审计的某房地产企业2011年报表,仅仅依据评估报告就直接确认评估增值7,272万元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占当年该公司净利润的84%,该种确认方式是否恰当,计价是否公允,注册会计师未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7)银行存款普遍未实施函证
检查中发现,部份执业机构对银行存(贷)款函证不重视,普遍以银行收费为由不予实施,底稿中也未记录不予实施的理由。收集了银行存款对帐单复印件,但没有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记录。有些对帐单内容不完整,缺乏单位名称、截止日期等重要内容,有些字迹模糊,使审计证据存在较大缺陷,并可能带来风险隐患。
(8)往来项目的函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函证程序过程的控制不重视,函证不是由审计人员直接发出和回收,而是通过企业财务人员收发,由此将造成函证的可靠性受到削弱;二是对函证程序的结果不重视,有些函证回函结果不符,但注册会计师并未实施进一步程序关注不符事项的原因,以消除疑虑;三是过于依赖函证,缺乏对函证结果可靠性的评估。如对个人及关联企业的函证,缺乏谨慎态度,对函证结果过于依赖,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佐证。四是替代程序实施不充分,大部份是随意抽取凭证,所取得的证据没有目的,也没有检查相关佐证,使证据缺乏说服力。
(9)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
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不关注被投资单位投资比例,核算方法,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基本状况,仅仅是简单抽查凭证或收集验资报告,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不关注,没有形成必要的核查记录,致使对该项目的确认程序存在较大缺陷。
(10)对房地产企业提前确认收入未保持必要谨慎态度 
检查中发现,对房地产企业的审计普遍存在收入确认程序不到位、获取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没有根据适用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和被审计单位既定的会计政策逐项检查售房收入的确认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较常见的问题是被审计单位在房屋尚未交付、风险和报酬均未转移的情况下即根据预收款确认收入。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符事项没有产生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致使审计报告存在较大审计风险。
(1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普遍成为审计项目中的薄弱环节,审定会计报表在这两个项目上常常存在明显错报,如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大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等。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审计人员对所得税项目不重视、对准则内容不熟悉而造成,普遍没有实施审计程序,基本上是以被审计单位的认定为准。
(12)未对特定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并收集审计证据
在检查的审计报告中,部份报告未实施关联方交易、持续经营能力、或有事项、日后事项等特定项目审计程序,并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形成必要的审计记录。部份执业机构对现金流量表没有审计记录。
 2、验资业务
(1)设立验资存在的问题
 部份执业机构对重要审验证据如银行询证函、进账单(复印件)、对账单等未作审验记录,对上述证据的获取过程控制程序也未作记录;未收集经客户签字或盖章的《注册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对拟出资的实物资产权属关注不够等。
(2)变更验资存在的问题
部份执业机构审验人员对前期出资是否抽逃未进行关注;未关注前期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对被审验单位变更前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未进行关注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对被审验单位在报告截止日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未予披露或披露不恰当。
3、资产评估业务
(1)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缺少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未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扣分占比34%,问题集中在工作底稿中无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如无评估基准日、无评估服务费总额、无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等、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双方未签章等;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报告不一致;当与委托方约定事项有变化时未变更业务约定书,比如某机构业务约定书中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7月12日,但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执业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从以上问题看出,部分机构忽略了业务约定书的重要性,如果出现法律诉讼,业务约定书是确定执业机构和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证据。
2)缺少评估计划或评估计划编制过于简略
 部分机构未编制评估计划,部分机构的评估计划未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如仅有工作时间和人员的安排,缺少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主要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技术方案等要素,评估计划无执业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缺少现场调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①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业务中,无委托方评估申报明细表、评估明细申报表科目不完整、填列内容欠缺,无提供方盖章确认。比如机器设备评估表中缺账面值、生产厂家、型号等要素。无现场勘查记录,仅有照片且缺少必要的说明。现场勘察记录过于简单粗略,仅有资产数量记录,无资产现状描述,无勘察时间、签名。
   ②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没有进行必要的访谈,未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现场调查方式,缺少询问、函证、监盘、勘查等重要程序。如既未收集银行对账单又不进行函证,或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复印件作为评估工作底稿。调查的重点及勘查盘点数量欠缺,记录过于简单。如某机构评估的机器设备共计65项,工作底稿只有少部分设备的现场勘察表,且表中设备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描述为“运转正常”或“一般、较好”,欠缺其他主要设备的具体勘察情况记录。欠缺企业经营和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查阅的记录或分析过程。
 4)收集的评估资料不完整
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委托方的有关说明)收集不够齐全。如采用开具的收据或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清单作为评估权属证明文件。又如行车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个人,评估人员只搜集了车辆行驶证,未取得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证明和承诺,而直接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成本法评估时无主要资产的询价记录,缺少与确定资产重置成本相关的取价依据、取费依据、成新率确定的信息资料等,大型设备未收集使用单位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
收益法评估未收集有关企业历史沿革的资料,如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时间,股权变动情况等。未收集分析企业现状的资料,如相对竞争地位及企业独特生存的因素;组织机构图;竞争对手情况等。未收集分析企业发展前景的资料,如关于未来的财务预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访谈了解企业自身对未来经营的看法。缺少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资料,缺少公司资产配置说明(如溢余资产、非营业性资产等)。
5)评定估算无详细分析计算过程
主要问题为重要评估参数的确定无依据或说明、方法的选用无说明、重要数据的确定无计算过程。
成本法评估时重置成本构成要素不完整,如评估大型设备时未考虑可能存在的资金成本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将船舶的历史成本作为重置成本 ;又如一般纳税人的制造型企业,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企业购入生产用设备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机器设备的评估中,成本法中重置全价包含了增值税的事项未在评估报告披露。取价、取费无依据、确定成新率时未考虑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除评估案例外基本未反映其重置全价、成新率计算和分析过程。聘请专家工作时,未对其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并形成工作底稿。
收益法评估时直接采用企业未经审计的账面会计数据,未对其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调整;未收集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说明并对其进行分析调整;收益口径与选择的公式不一致;预测的收益成本费用各要素无依据,随意性较大;如对污水处理经营权资产评估时,重要数据污水处理费单价,未取得相应的政府定价文件。又如对某杂志十年承包经营权评估时,在预期收益的预测时未收集被评估对象的历史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且未作必要的分析。
 6)执业机构内部审核无轨迹
主要表现为审核记录所反映的审核程序与其审核制度不一致,比如制度规定的三级复核实际只执行了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二级复核。审核意见明显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审核程度表中无审核意见及修改完善结果或意见答复,仅有打勾或签名。复核日期晚于报告日期。审核质量不高,报告存在多处文字及计算错误。
 7)评估工作底稿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与审计合作的部分评估项目,评估底稿直接为复印审计底稿,底稿未反映评估实施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程序,也未就利用审计底稿的原因及合理性作出相关说明;工作底稿未编制索引号、排序较凌乱、归档目录填列不全、电子文档无标识及存储安全性不足;工作底稿归档前未履行必要复核程序,个别项目存在归档评估说明非最终定稿等。
2、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检查发现,大部分执业机构评估报告基本符合报告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但仍存在下列问题:
1)个别报告标题不完整,缺少经济行为关键词。
2)个别报告缺少声明。
3)评估报告摘要缺乏重要内容,如缺乏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4)报告正文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内容不完整,无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内容。对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的介绍也较简单,如产权持有者系自然人,未介绍法定住所等情况;未介绍被评估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财务及经营等 情况。 
5)评估目的不明确,没有相对应明确的经济行为。如“为委托方提供资产市场价值参考。” 
6)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混淆,如报告表述为“纳入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是XXX”。未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仅简单说明数量,未详细介绍其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企业价值评估时未根据评估目的,正确区分评估对象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还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不明确。
7)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个别报告将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混淆,如价值类型定义为“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未采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选择及定义价值类型,如“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成本价值”。缺少价值类型的定义,且未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8)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不一致;未准确恰当地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9)评估依据:报告书评估依据描述不完备,缺少与评估目的对应的准则依据;主要的取价依据未明确有关询价资料的具体名称或来源;部分评估报告仍将已废止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作为评估依据;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无形资产时评估依据针对性不强;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特殊资产如船舶等,评估依据缺少与其相关的取价依据。
10)评估方法:本次检查的评估报告无论是单项资产或是企业价值评估,除极个别采用收益法外,大部分仅采用成本法评估,基本未采用其他方法,评估方法选择单一。且评估报告中缺乏对评估方法选用的分析和说明或说明的理由不充分,如某项股权收购项目,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描述为“评估目的实现后,其经营环境和主体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所以未来的收益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因此不具备采用收益现值法的条件”。
11)评估过程:部分机构在所有报告中均采用一样的评估过程说明。
12)评估假设:部分报告对评估假设说明较简单,特别是对于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采用的评估假设针对性不强。
13)评估结论中未说明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增减幅度,特别是增减幅度较大时,未对增减原因进行分析。当采用两种方法评估时,未充分说明两种方法差异原因,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不充分。
14)特别事项说明:部分报告对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进行了说明,但侧重于披露事项本身,未对该事项的评估处理及该处理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说明。
15)个别报告缺少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6)部分评估报告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和资产评估师的盖章,未签字。
17)个别报告附件中缺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一)根据检查结果,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尚正久、何承义、吴光龙、李朝碧等4人予以社会公开谴责。
(二)针对被检查执业机构存在的质量控制体系问题和执业质量问题视严重程度,分别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谈话提醒,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3家评估机构进行约谈,对2家事务所下达限期整改书,并决定于2013年对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查。
(三)加强检查后续培训和教育。
我会计划于12月中旬组织本次检查中存在一定问题的对45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专题培训,并对部份专业水平较差的事务所进行技术帮扶。
四、检查提示和要求
1、各执业机构应更加重视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防范系统风险。今年是中注协实施系统风险检查的第二年。通过检查制度的改革,将检查重心由单纯的项目质量检查转向系统风险检查,将质量控制体系置于与业务项目质量并重的地位,从制度层面提升事务所和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发现,今年被检查事务所整体上对系统风险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认识比上年有所提高,但一些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仍存在一定缺陷,个别事务所基本没有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执业质量的控制理念仍然停留在多年前的水平,这将会给执业带来较大风险。请各执业机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本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
2、各执业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新审计准则、评估准则的学习,尽快适应新规程的变化,以使报告符合执业准则的要求。检查中发现,一些执业机构没有根据执业准则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业务标准,对新准则不了解,对新要求不掌握,以致出具业务报告存在明显缺陷。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仍然沿用旧准则的格式,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把早已作废的文件仍然作为评估依据等等。
3、各执业机构应严格遵循行业有关业务收费的规定,严禁不正当低价竞争,严禁降低执业质量以低成本低价招揽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会协【2011】109号)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承接业务收费应该达到收费标准的80%以上,请各执业机构以行业发展利益为重,顾全大局,自觉遵照执业。
协会将充分利用检查结果,加强监管和培训力度,提高行业整体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重视行业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意识的培训,同时采取案例分析和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专业培训,特别是新执业准则及行业新业务领域的培训,以提升全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

二O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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